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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格言

发布时间:2021-01-25

法制格言

法制格言

1、自由不是无穷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利。——孟德斯鸠

2、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3、安排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气力,在独裁政府中是永久高举着君主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关键,这就是美德。——孟德斯鸠

4、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5、没有绝对的同等,也没有绝对的权利。人在天性上类同,就法律而言不同等,在政治上不同等,又不同类。——巴尔扎克

6、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7、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末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久的理性对话进程。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取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类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进程。——张千帆

8、法律人不应当提倡过于剧烈的变革,由于剧烈的变革致使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的丧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枪炮作响法无声。枪炮作响的时候,法律就没有办法生存。所以我们都不希望这个社会产生太过剧烈的变化。——贺卫方

9、只要不违背公正的法律,那末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寻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10、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常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边沁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11、法律有效率国民便兴盛。

12、造法易,履行难。

13、不肯定性在法律中遭到非难,极度的肯定性反而有损肯定性。

14、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率。

1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气力。

16、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17、对制定法应当作严格解释。

18、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9、没有法律就没有犯法,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0、实行违法行动或是基于预谋、或是基于冲动、或是基于偶然。

21、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22、没有事前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23、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遭到非难。

24、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25、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2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27、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2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气力,是解决冲突的重要渠道。

29、如果行政权利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末为了获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应民众的意愿,另外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利相对抗。

30、法律的调剂对象是行动,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动互动或交互行动,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动,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动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剂。

31、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动身,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32、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同等;越缺少同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同等上有甚么司法。

3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眼前人人同等理解成同等就是等量齐观、人人相等。

3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具有的同等是环境同等,而不是个人同等。

35、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久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此也就不能束缚任何。

36、法律的气力仅限于制止每个人侵害他人的权利,而不制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37、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气力。

38、犹如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动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动,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动,这类行动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类根据法律规定而致使一定法律后果的行动,就是法律行动。

39、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须。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但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曲折。

40、没有事前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41、法律没有制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42、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43、习惯法不但不比法令灵活,不但没必要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沿袭守旧、难以变化。

44、对犯法最强有力的束缚气力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一定性,由于,即使是最小的罪行,一旦成了肯定的,就总使人心悸。

45、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46、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屡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由于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47、我们的时期是权利的时期。人权是我们时期的观念,是已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48、即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产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遭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49、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50、我已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缘由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51、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52、让我们保护公平,那末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53、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履行其计划并多少意想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5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55、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56、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57、法律是正义与仁慈之术。

58、以无情的眼光论事,一慈悲的眼光看人。

59、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60、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杂的官司。

61、法律的气力仅限于制止每个人侵害他人的权利,而不制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62、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以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63、不论哪一个时期,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论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末法律就会失去气力。

64、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65、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66、如果同一批人同时具有制定和履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掠夺权利,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履行法律时,是法律合适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67、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同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单单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68、法包括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此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甚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和未来趋势。

69、系统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成心识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产物,比方作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作为希望到达政治实体内在社会统一的各阶级、团体之间让步的结果。

70、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行。因此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71、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一个人,除遭到物资气力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气力。

72、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73、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本日欲甚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

74、一般地说,法律,在它安排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一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当只是把这类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75、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历,放弃人的权利,乃至因而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行动失去全部道德价值。

76、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情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类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没必要惧怕谁的政府。

77、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权利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78、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集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79、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的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进程中都起作用,但是司法活动说到底主要不是一个理论论证进程,而是一种职业判断。从这个意义上,我要说,一个民族的社会创造了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80、法律实质上即是物资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全部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

81、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82、习惯与合意可使法律无效。

83、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84、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85、法律不会逼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86、法律只能帮助警省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什么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87、我们无力反抗真谛。

88、法律旨在避免强势者为所欲为。

89、如果语句中并没有模棱两可的地方,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90、一旦合中出现含糊不清的表述,应尽可能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9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92、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93、法院不能主动寻觅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批评)

94、没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95、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96、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侵害他人利益为度。

97、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98、同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伸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外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99、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100、坚持已做出的决定,且勿打破安宁。